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22民初2725号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毛珺杰(实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方伟。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诉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奔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毛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亘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奔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截污纳管及三线入地整治工程(一期)的沥青工程款83400元及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398.73元,并以8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的沥青工程款32200元及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382.73元,并以3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7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截污纳管及三线入地整治工程(一期)的承建单位,2017年10月,被告将上述工程范围内的沥青路面项目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沥青路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及《沥青路面专业分包施工补充合同》各一份,并就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934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10000元工程款,剩余83400元款项至今未付。2018年9月被告在承建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工程过程中,又将该工程的沥青路面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于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3月17日陆续供料并完成了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22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程款。综上,被告供拖欠原告工程款合计115600元。
原告奔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沥青路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及《沥青路面专业分包施工补充合同》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及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2、沥青工程工程量结算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完成沥青工程价款为193400元的事实;3、富阳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入账回单及收款回单各一份,欲证明被告仅支付11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4、《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及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5、工程量结算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完成的沥青工程价款为32200元的事实;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支付7000元律师代理费的事实。
被告亘泰公司未答辩。
被告亘泰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故对原告提供六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和原告起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奔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亘泰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损失,现有奔腾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可以证明奔腾公司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并且双方对两个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均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分别为193400元和322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回单,可以证明被告仅支付了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截污纳管及三线入地整治工程的110000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及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的沥青工程款未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截污纳管及三线入地整治工程《沥青路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且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亦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亘泰公司应当支付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截污纳管及三线入地整治工程的沥青项目的未付工程款83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8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以合同签订日为始计日,每6个月付清已经实施的工程款,双方合同签订于2018年9月15日,结算于2019年3月17日,现原告同意自2019年9月17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沥青项目工程款32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8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以32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4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74元,由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王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柳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