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182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子勇偿还申请执行人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