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2民初182号
原告: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