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清大正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