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109号
申请人:北京中石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申请人北京中石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天马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天马公司申请: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7342号裁决书;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朝***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石天马公司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都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27,依法应由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朝***委无管辖权进行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二、朝***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达退休年龄,双方法律关系已自动变更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已达退休年龄,依法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故其与公司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管辖**。即使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中石天马公司仍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原计划需要***出差两天,对井控自动化采油液控系统进行检验,但***未仔细审核,仅用时一天就验收完毕,并作出检验合格可以发货的结论,但该批货物到达买方后发现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致使公司收回全部货物重新进行检验、发送,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远超过2000元,故公司依约可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销朝阳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请求贵院依法支持。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石天马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2年9月29日,朝***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7342号裁决:一、中石天马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七元二角九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石天马公司主张朝***委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认为,中石天马公司虽主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所在地均不在朝阳区,但是***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其系在朝阳区办公,中石天马公司亦认可其在朝阳区有办事处。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朝***委存在中石天马公司所述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故本院对中石天马公司该项撤仲理由不予采纳。中石天马公司另提出,朝***委对中石天马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案涉裁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该问题本质上仍属***委对于案涉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有关事实的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中石天马公司的该项理由亦不予采纳。
综上,中石天马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中石天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中石天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莹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