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威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威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6民初776号
原告: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61126314770657R,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上饶市威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6110576139304N,法定代表人:*全进,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威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弋阳县昭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