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天堂,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岩
审判员闫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相力
书记员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