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民申9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征,系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再审申请人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交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8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代交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无故擅自离职,现代交通公司与**间不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代交通公司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9年5月25日从唐山工作岗位上回家后,再未到现代交通公司上班,现代交通公司并于2019年6月对**停发工资及停缴养老保险等待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现代交通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现代交通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综上,现代交通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钟峰
审判员*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