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天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天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17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天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电厂北路******。
法定代表人:彭伟玲。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广西贺州天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1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66878.5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