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237090。
法定代表人:**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20层20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1576616J。
法定代表人:郑道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桂01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48459.33元及利息,负担鉴定费及证人出庭费3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4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32885元。
本院在隆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隆安华侨管理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等附属物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N2PUT4K)以48059984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物。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也不足以偿还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暂不宜分配。本案尚有工程款3048459.3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查明,各被执行人在多地法院有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已由外地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农行、邮政银行、信用社、工商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蒙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