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6448号
原告: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7号楼3单元6层1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静,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