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豫0105执1022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写明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