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豫0105执10227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将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写明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河南三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