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801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定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二〇一九 年 十 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丹 彤
打印:相丽华 校对:许丹彤 2018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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