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234号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4817829。
法定代表人:朱定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镇,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濮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