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236号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
法定代表人:朱定楷。
委托代理人:丁镇(特别授权),系。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启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