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6186892XG,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朱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褚平忠,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62300484,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群。
被执行人:泰州市恒源化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0767350Y,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褚平忠。
被执行人:孙红兰,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蔡年生,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920267,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
被执行人:褚琳,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赵安兴,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平忠、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恒源化织厂、孙红兰、蔡年生、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褚琳、赵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203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益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