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72财保350号
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长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北路东侧凯悦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国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王家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罗树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康宁小区龙港别墅121楼。
法定代表人:屈国锋,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