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2民初199号
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长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北路东侧凯悦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国彬,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王家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罗树宝,总经理。
被告: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康宁小区龙港别墅121楼。
法定代表人:屈国锋,总经理。
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登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3元,减半收取计13541.5元,由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良志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江章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