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3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现实际经营地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杨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健。
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自2017年5月12日起解除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铁矿石加工配送项目合作合同书》;二、被告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合同所涉的位于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杨湾村杨湾港区内8500平方米厂房用地、20000平方米原料及产品堆场用地、变电房用地返还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费291400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四、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被告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7000元,由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工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K×××××、苏K×××××车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79.44元,2018年9月26日退给申请人。
5、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扣押被执行人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苏K×××××、苏K×××××、苏K×××××、苏K×××××车辆四部,于2018年11月25日上述车辆拍卖成交价分别是46000元、123000元、59000元、28500元,共计256500元。该款项扣除网络拍卖辅助费3000元、执行费96730元,剩余156770元退给申请人。
6、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扬州首泰矿产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杨湾村杨湾港区内的房屋构筑物、树木、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房屋构筑物及树木以江苏慧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慧评报(2019)第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范围为准,其中房屋总建筑面积为9163.93㎡,含办公楼、食堂、锅炉房、厂房、水池、配电房等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以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泰金评报鉴字(2019)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范围为准】进行拍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务。上述房屋构筑物、树木、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经本院两次拍卖以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变卖的保留价7704000元将上述房屋构筑物、树木、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将房屋构筑物、树木、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交付给申请人抵偿部分债务。
7、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除了上述已被处置的财产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