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财保120号
申请人:深圳国信海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森,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乐,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国信海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国信海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国信海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后龙
审 判 员 赵培元
审 判 员 潘军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凌 波
书 记 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