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1)苏72执保168号
申请人深圳国信海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72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2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已完成财产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648975.42元。现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