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创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闵珍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1号
原告:西安创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西安创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做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954号裁决书,于2018年12月19日将西安创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陕0113民初237号。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2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