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县金河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9民初3761号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南京路常青家园小区****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娜娜,该单位业务经理。
被告:巴彦县金河米业,,住所地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告**县金河米业(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咸娜娜到庭参加诉讼,***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河米业给付通达公司涂料款92,875.50元;2.金河米业给付通达公司设备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签订涂料采购合同。金河米业向通达公司采购涂料,合同金额为143,625元,通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金河米业提供全部涂料,但金河米业只支付部分款项,现金河米业尚欠通达公司涂料款92,875.50元。2018年6月8日,金河米业向通达公司采购价值28,000元的除线机一台、价值12,000元的热熔手推车一台,设备款合计4万元。通达公司已将设备提供给金河米业,金河米业仍未支付设备款。金河公司欠通达公司涂料款、设备款合计132,875.50元。通达公司几年来多次向金河米业催缴,金河米业皆未给付,故通达公司起诉至法院。
金河米业未到庭答辩。
通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11月9日,金河米业经手人***向通达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金河米业欠通达公司涂料款、设备款合计132,857.50元;证据二、涂料采购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2017年7月2日签订涂料采购合同书,合同总价款143,625元;证据三、2018年5月19日至11月17日明细两份。用以证明金河米业从通达公司处购买材料的明细及数量。通达公司提交的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金河米业欠付通达公司涂料款与设备款的事实,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日,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签订涂料采购合同。金河米业向通达公司采购涂料,合同金额为143,625元。通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金河米业提供全部涂料,金河公司只支付部分款项,未支付涂料款为92,875.50元。2018年6月8日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未签订买卖合同,但通达公司向金河米业交付了价值28,000元的除线机一台与价值12,000元的热熔手推车一台,设备款合计4万元。通达公司完成设备交付,金河米业未支付相应的设备款。2018年11月9月,金河米业向通达公司出具欠条:“2017年欠涂料款92,875.50元、2018年欠除线机一台28,000元、2018年欠热熔手推车一台12,000元,共欠132,857.50元。”经本院计算,合计货款为132,875.50元。
本院认为,关于通达公司要求金河米业给付涂料款的问题。通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订立的涂料采购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通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河米业提供了全部的涂料,金河米业一直未足额支付价款。对通达公司请求金河米业给付涂料款92,875.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通达公司要求金河米业给付设备款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买卖合同,通达公司以欠条的形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通达公司与金河米业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应认定设备买卖合同成立。通达公司向金河米业完成了设备除线机与热熔手推车的交付,***业经多次催款仍未向通达公司支付设备价款40,000元。对通达公司请求金河米业支付涂料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金河米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涂料款92,875.50元。
二、被告**县金河米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元(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县金河米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