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环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民初3760号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小洪大街南京路常青家园小区****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娜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双鸭山市环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通达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环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环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鸭山环路公司给付哈尔滨通达公司热熔标线施工款315,00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2005年8月30日双鸭山环路公司与哈尔滨通达公司签订《热熔标线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双鸭山市环路投资有限公司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城公路沿线热熔反光标线工程承包给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单价每平方米为30元,总造价先按15,000平方米计算,为人民币450,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划线面积计算。2005年10月1日双鸭山环路公司***工程师出具证明:道路划线工程截止2005年10月1日东环路、南环路、北出口路全部完工,面积15,000平方米。证明哈尔滨通达公司该热熔标线施工责任按合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双鸭山环路公司只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按合同约定向哈尔滨通达公司支付标线总工程量的30%作为预付款135,000元整,现双鸭山环路公司尚欠哈尔滨通达公司热熔标线施工款315,000元,哈尔滨通达公司多次去人向双鸭山环路公司催工程款,双鸭山环路公司均未给付。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支持哈尔滨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哈尔滨通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通达公司以双鸭山环路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双鸭山环路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唐财。而双鸭山环路公司已于2018年2月1日注销,从注销之日起,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也已不存在。故双鸭山环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驳回哈尔滨通达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