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县金河米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执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娜娜,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县金河米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经营者:王胜利,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县金河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4,354.5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冻结并划拨了王胜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1,3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实际债权1,390元,未实现债权112,964.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