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南京路常青家园9栋2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朱长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明水县树人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树人乡双山村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明水县树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执行此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明水县树人分公司已于6月6日将工程款96,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该情况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明水县树人分公司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将应给付的工程款给付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忠民
审判员 胡 洋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