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民初78号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名流新城******。
法定代表人:朱长海,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哈尔滨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全国爆发新冠××疫情,居民需要居家隔离,致使本案不能继续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成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