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5933号
原告: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柳树巷。
法定代表人:白福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随富,延安星光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琨,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圣地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