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668号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5702.5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在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5702.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冻结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妍
法官助理 杨若云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