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321民初65号
原告:钱某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敏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敏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局,住所黄南州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局局长。
被告:熊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龙船街2号2幢1单元7-1。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局、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某某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