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催3号
申请人: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C3栋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国电武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