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中级人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36号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12978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35584H。
法定代表人: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宝鸡市渭滨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上诉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