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1***0302221335584H。
法定代表人向**,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36号2区,组织机构代码91***0303741297809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68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