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时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8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凤城市凤山区二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时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时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时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时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