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82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二龙工业园区二龙路**。
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二龙工业园区二龙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理财产品、保险类产品、股权、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辽宁妙燃实业有限公司确定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