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22民初6576号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吕世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君,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光,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旗金***布敦中心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图布沁,校长。
第三人: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经理。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金***布敦中心学校、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7.00元,减半收取计11323.50元,由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