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布敦中心学校、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22民初6576号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吕世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君,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光,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旗金***布敦中心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图布沁,校长。
第三人: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经理。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金***布敦中心学校、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7.00元,减半收取计11323.50元,由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