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二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世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威兰冰酒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北江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宫树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威兰冰酒酒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338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威兰冰酒酒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1日恢复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尔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