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兴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初829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女,1993714日出生,汉族,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兴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琳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兴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92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兴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图片cpmh-47893f07z引发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


○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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