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终1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菲
审判员霍雨枫
代理审判员高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