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异议人: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梁耀斌,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西安市人,本科文化,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红,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园XX学院XX楼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梁耀斌,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西安市人,本科文化,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XX路XX号。 本院在执行张忠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以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