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4民初4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鹰
法官助理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