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4444号
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4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8698975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2022年11月16日,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中交公路测试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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