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光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宁振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68号办公楼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光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是隐名代理行为,合同权利义务实际承担者为法腾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名义上是我方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实际上是被申请人和开发商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商出具的“香木林项目情况说明”和“山水康城项目付款情况说明”,可以得出所欠我方剩余款项的数额,这本身就是讨要剩余款项的有效结果。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字面意思最终是以开发商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为准,实际履行中付款亦是按约定履行,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索要货款是不诚信的表现。本案争议合同是被申请人石家庄办事处***、***、***等人谈下来的,自然有人员提成,被申请人通过起诉申请人如果胜诉,就达到不再向这些人员给付提成目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法腾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光大公司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腾公司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法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光大公司供应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涉案用电工程已验收合格,光大公司也在2018年1月17日出具了《关于工程款项的说明》。现光大公司仅以开发商余款未付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依据不足。光大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向开发商主张过剩余货款。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支付条件已成就并判令光大公司支付法腾公司货款,并无不当。综上,光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光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习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