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3390号
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566366695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戈润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西雅小区18-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86817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庆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戈润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戈润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