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295号创业中心A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2年5月28日借款2万元,已归还1万元,尚欠1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两次向被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第一次为购车于2010年6月6日借款50000元;第二次为个人短期借款于2012年5月28日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6月29日前还清,2012年6月25日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借款单、还款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