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606-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脑百信大厦2楼C-1号。
法定代表人:颜忠。
原告**与被告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