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608号
原告:**,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陈泳江,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脑百信大厦2楼C-1号。
法定代表人:颜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阳鑫忠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6元,由**承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柯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