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122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账户52×××15_1存款10884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