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2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第三条“三、交货时间、地点和、地点和方式”明确约定了合同的交货地点为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北院式为由乙方送货至交货地点。根据以上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5号北院。而本案案涉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条款约定: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为合同管辖协议,约定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本案为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质保金纠纷,必然涉及司法鉴定工作,家具目前所在地为河北省廊坊市,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合同价款为由,以双方签订的《家具加工定制合同书》为据,诉请上诉人支付拖欠价款。双方在合同中对定制货物的名称、规格、材质等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完成定制工作,并最终交付定制货物,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家具加工定制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在起诉时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宁津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法官助理董盼盼 书记员杨照健